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三十一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198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 自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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